为进一步加强校、院(系、部)两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廉洁,依法执行公务,防止和克服徇情营私、裙带关系可能产生的消极腐败现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校处级领导干部回避的亲属关系范围
校、处级领导干部涉及到下列亲属关系时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夫妻双方的直属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三)近亲姻关系(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四)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叔侄、舅甥、表兄弟、姐妹等)。
二、校处级领导干部职务回避
凡具有上述亲属关系的领导干部应实行下列职务回避。
(一)一般不能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不能在同一部门工作;
(二)不能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
(三)不在一方担任主要领导干部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的工作;不能担任财务部门的负责人以及现金会计工作。
三、校处级领导干部公务回避
校、处级领导干部在以下几个方面涉及上述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一)考察、决定提拔或罢免干部;
(二)职称评审全过程;
(三)发展党员、研究执行奖惩;
(四)招生、就业;
(五)财务、基建工程审计;
(六)在上述亲属关系署名的申请报告、报销凭据、各种登记表及其它有关材料上签署意见;
(七)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配偶、子女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八)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取证、研究、处理;
(九)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需要执行回避制度的。
四、实行回避制度的原则和方法
对于实行干部回避制度而须调整关系一方的职务或工作单位时,一般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一般人员和教师服从领导干部;
(二)职务低的人员服从职务高的干部;
(三)专业不对口的人员服从专业对口的领导干部;
(四)下级机关的人员服从上级机关干部;
(五)调整关系一方的职务或工作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在管理权限内调整有困难时,由上级组织协调解决。
五、组织部门在选拔、调配干部时,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避免将有亲属和亲戚关系的干部选拔或调到应回避的部门或岗位。
校、处级领导干部要以工作为重,坚持党性,模范执行回避制度规定,凡涉及回避的问题,应主动向组织说明。校、处级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如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正常途径和程序向组织提出,但不能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
六、本规定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落实,由党委、纪委、上级组织干部部门检查监督。
七、本制度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安矿业学院关于院、处级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