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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西安科技大学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条例
2006-05-09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以下简称纪检工作),推动学校党的建设,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和党内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纪检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个中心任务,确保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服务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保障和促进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执行党章和党内各项规定,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条 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负责学校党的纪检工作,依据党章赋予的权力履行职能。
    第四条 校纪委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条 校纪委由学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学校党委相同。纪委换届时,纪委正、副书记候选人应报陕西省教育纪工委审批。
    第六条 校纪委内设办公机构。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对外两块牌子,对内一支队伍,设纪检监察办公室,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党风廉政教育、信访等按岗位责任制分工负责,协调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兼监察处处长)1人。纪委书记应由学校党委副书记担任。纪委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的任免、调动,必须征得陕西省教育纪工委同意。学校纪委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当于学校部门、院系副职级的纪检员,享受同级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学校纪委专职干部,一般应按学校机关政工人员的10—20%配备。
    第八条 学校在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设立分党委时,应设立相应的分纪委,配备工作人员。上述单位的分纪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分党委和学校纪委双重领导,每届任期与分党委相同。
    学校直属的基层分党委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设纪委的应设纪检委员;党总支、党支部应设纪检委员。
    第九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纪检工作的领导,应重视纪检干部队伍建设,配备得力干部从事纪检工作,健全轮岗交流制度。
    校纪委干部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公正廉洁,大公无私,刚直不阿,克己奉公,勇于同一切违法乱纪和腐败现象作坚决的斗争;有一定的纪检工作经验、理论和政策水平,能坚持原则,修正错误;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综合分析能力。
    第十条 学校纪委监督工作的对象是校内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监督的重点是学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具有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赋予的党内监督权,应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纪委书记根据需要可参加学校校长办公会、校务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可列席学校党委会、民主生活会以及其他有关的会议。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有权对校内各级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党风党纪状况进行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和考核,及时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向上级纪委和党委报告。纪委应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上的联系与配合,并及时将党员干部有关党风党纪的情况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应向纪委了解拟选拔任用的党员干部廉政情况,并征求纪委的意见,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报批手续之前,由纪委做出廉政鉴定。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有权根据《党章》和中共中央、中央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或协助校党委制定有关党风廉政方面的制度和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在工作中,应坚持与时俱进,注意加强与学校有关部门、处室、院(部、系)的联系,熟悉教学环节、科研状况、生产经营、党政管理和业务方面的知识和政策规定;应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积极探索,改进本校党的纪检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要为纪检工作提供办案及实施监督的技术设备及其它相关条件,支持和保护纪检干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纪检干部,应予表彰、奖励;对违犯党纪的纪检干部,要严肃处理;对不适宜做纪检工作的要及时调整。
    要切实保证纪检干部正常履行职责。纪检干部因履行职责而受到指责、威胁、诬陷或打击报复等不公正对待时,有向上级机关要求保护的权利;学校党政领导和上级纪委应及时查明情况,严肃处理,确保纪检干部的正当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对担任所属部门、单位、院系正副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由学校纪委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给予其他处分的,由学校纪委决定,报学校党委备案。学校纪委如果对学校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请求上级纪委予以复查。
    第十七条 查处违纪案件,涉及触犯刑律的,要报请学校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并做好配合和衔接工作;对司法机关查处涉及校内党员的案件,要量纪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本校党组织和党员,重点是监督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向学校党委、陕西省教育纪工委报告;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本校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制定和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他反腐倡廉制度,协调和监督校务公开,推进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
    (四)负责党纪党风情况的调研,指导基层的纪检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的配合工作;
    (五)向校党委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提出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师生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受理本校党组织、党员、群众在党的纪律和党风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建议;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本校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涉案党员的处分;保障党员的权利;
    (七)协助学校党委抓好本校纪检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和专兼职纪检干部的培训提高;
    (八)协同党委组织部和党委宣传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对校管干部的任免、奖惩提出建议和意见;
    (十)完成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事宜;
    第十九条 学校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纪律检查委员(含专、兼职委员)或分纪委的主要职责和权限是:
    (一)对党员和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成员在党风党纪方面实行监督;
    (二)协助学校纪委和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检查处理或复查同级党组织内党员违犯纪律的案件,协助同级党组织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
    (三)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下抓好党风工作,落实党风建设的有关规定,经常了解并及时向同级党组织和学校纪委反映本部门、本单位党员遵纪守法及党风方面的情况,提请同级党组织讨论研究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党纪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四)受理所属党组织党员的检举、控告和党员的申诉,并及时向同级党组织和学校纪委反映;
    (五)参加同级党组织和行政方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接受纪检工作业务培训;
    (六)对党员进行党纪、党风教育,组织党员及时学习中共中央、中央纪委及学校党委、纪委有关党风、党纪工作的决定和规定并督促落实;
    (七)完成学校纪委和同级党组织交办的党风党纪工作事项。
    第二十条 专兼职纪检干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认真贯彻并坚决维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坚持党性原则,秉公执纪,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重证据,不主观臆断,不偏听偏信,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党纪为准绳,使查处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办案制度,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
    (六)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准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吃和钱、物。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共西安矿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与上级规定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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