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法规、制度和政策,全面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公开和公正,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高等学校招生阳光工程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是我校实施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是对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查处招生中的违法违纪案件;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针对招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或行政监察建议。
第三条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招生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招生工作的领导是招生工作的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招生办主任是招生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职责;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在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四条 招生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招生条件、收费标准、录取程序和规则等必须事先在招生简章中公布。录取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简章中对考生和社会做出的各项承诺,要处理好考生报考志愿与考试分数的关系,维护考生的正当权利。要坚持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制度,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五条 招生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阳光工程的通知》精神,坚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示制度,做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第六条 参加招生录取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招生工作的纪律,严格按规定办事,顾全大局,服从领导,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证生源质量。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受考生家长、亲友的钱物,不以任何借口违反招生规定录取不合格考生。
第七条 学校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校收费政策,严格规范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认真执行校内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禁止一切形式的乱收费。
第八条纪委监察处要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和检查,特别要强化对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间段的监督,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要严厉查处顶风违纪案件,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把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第九条 对招生期间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1.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2.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3.属于招生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
第十条 对于在招生工作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2.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的;
4.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6.在录取等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7.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
第十一条 对于发生第十条所述行为的责任人,学校将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视情节进行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触及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二条 为了使招生录取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维护学校的形象,学校设立监督电话(电话为(029)83856340或(029)83856341)、网络信箱(jiwei@xust.edu.cn),接受考生、家长和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