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共西安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纪委会),是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决策形式。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学校纪委会对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集体领导作用,提高学校纪委会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水平,实现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纪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也可召开纪委扩大会议,列席人员和扩大范围由纪委书记确定。纪委副处级纪监员列席纪委会并作会议记录。
第三条 纪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重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四条 校纪委会的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的提议,由纪委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会议议题和时间一般应提前通知各位委员,并将有关书面材料提前2-3天送交各位委员,以便做好讨论准备。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方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听取意见后,再提交纪委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纪委会讨论决定事项实行一事一议,既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讨论酝酿,集思广益,又要注意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纪委会进行表决时,各位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如果与会人员对会议议题分歧较大时,可暂缓决策。休会后进一步倾听各方面意见,反复酝酿沟通情况,意见一致时及时复议、决策;若意见仍存在严重分歧时,向校党委和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第六条 纪委会议的决议在贯彻落实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需提请纪委会议复议的,应向书记提出,经研究同意后进行复议。
第七条 经纪委会讨论通过的事项,以纪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文件或材料,由书记签发。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纪检机关、学校党委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
第九条 研究审定学校纪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向党代会、学校党委、上级纪委的工作报告等。
第十条 研究审核以学校名义表彰和报送上级部门表彰的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研究全校反腐倡廉情况,分析研究党风廉政教育、干部廉洁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违纪问题发生、查处违纪案件等方面的情况,向学校党委提出处理和解决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按规定权限,审议决定对学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案件的立案;组织案件调查和审理;听取案件汇报,分析案情,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处分;审议决定对学校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维护其合法权益;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党员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审议或决定纪检工作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止。
第十四条 审议通过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和以纪委名义所作的重要讲话稿。
第十五条 研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 讨论研究学校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会决定的事项;及其他需要纪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活动安排。
第三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七条 纪委会议与会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后纪委指定专人负责传达会议的内容,并征询其意见。
第十八条 纪委会议所研究的议题在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遵守保密纪律。凡是会议议定的事项,在没有公布之前或没有授权传达的情况下,不得外传。涉及需要保密的会议材料,会后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收回。
第二十条 纪委委员要带头执行纪委会议的决定,若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学校党委或上级纪检机关提出。但在学校党委和学校纪委未做出改变决定之前,必须严格执行纪委会议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不一致的言行。
第二十一条 会议期间,无紧急情况,与会人员不得处理其它与会议无关的事务。
第四章 传达督办
第二十二条 对会议的决议、决定,由纪委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形式进行传达和督促检查。纪委会议内容可以公开报道的,由纪委办公室负责发布。
第二十三条 对会议的决议、决定,由纪委办公室记载办理情况和结果,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书记,必要时在下一次纪委会议上做简要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纪委会议的会务工作由纪委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