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及行风建设工作的检查督促,推进学校管理规范化、教育工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提高依法治校水平和工作效能,学校决定在全校范围内选聘党风廉政和行风兼职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并就“监督员”选聘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选聘范围和数量
各学院(部)分党委、党总支推荐教工、学生“监督员”各1名;其它分党委、党总支各推荐“监督员”2~4名。
二、选聘条件与聘期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无违法违纪等方面的记录;关心教育事业发展,有参加义务监督活动的时间和精力,具有客观、准确、及时搜集和反映情况的能力,身体健康。“监督员”聘任期限为2年。
三、选聘方式和程序
“监督员”的选聘采取自愿报名和组织提名相结合的方式,由各分党委、党总支推荐上报纪委、监察处,经纪委、监察处和校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后,由纪委、监察处颁发聘任证书和监督员证。
四、工作机制与方式
“监督员”在纪委、监察处和校行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以个人独立监督检查和参与学校相关活动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纪委、监察处负责对“监督员”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五、工作任务与职责
(一)协助纪委、监察处和校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宣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的规定及要求,对师生员工开展反腐倡廉和行风教育。
(二)监督检查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和个人勤政廉政、依法治教、依法行政、工作效能、服务质量的有关情况。
(三)接受有关人士对学校干部职工违法违纪、违反职业道德、违反行风建设有关规定和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等情况的反映和举报,并及时向纪委监察处和校行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
(四)参加纪委、监察处和校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召开的相关会议和活动,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和岗位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积极开展工作调研,广泛听取和采纳各方意见和建议,不定期向纪委、监察处和校行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
六、管理与考核
(一)纪委、监察处对兼职“监督员”进行任前培训,明确职责任务和工作方法。每年组织召开“监督员”例会,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
(二)“监督员”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无故干预被监督对象的工作,不得擅作主张,随意表态,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对发现的问题要如实反馈,未经组织许可不得擅自调查处理或对外公开有关情况。
(三)“监督员”要自觉接受各单位、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工的监督。“监督员”违反有关规定,违规监督的,由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要予以解聘,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监督员”,学校给予奖励和表彰。
(四)建立“监督员”工作档案,学校每年对“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其选拔任用、晋职晋级和评优的重要依据。“监督员”在任期内工作岗位变动或经考核不能胜任职位的,要及时按要求调整,监督员任期满后由纪委、监察处根据考核情况报校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和学校决定续聘或解聘,未续聘的,视为自动解聘。
(五)对不积极支持、配合“监督员”工作、设置人为障碍或打击报复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学校要进行严肃查处,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