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学校各级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建设在国内有广泛影响的教学研究型大学提供制度保证,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三重一大”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学校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五年发展规划,含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等的制订和调整,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的制订;
4.学校年度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决算的审定;
5.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校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财务改革、后勤改革、校机关改革,以及工资、医疗、住房、职称等改革方案及相关政策的制定与调整等;
6.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后勤保障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7.教育教学改革、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相关政策;
8.学校党政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以及学校人事编制、调配方案,职称评定工作方案,行政人员晋升方案等;
9.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学校二级学院(部)的设立与整合,省部级及其以上重点学科、实验室,以及硕士点和博士点的申报等;
10.基本建设项目确定,国有资产、办学资源配置的重大调整,投资所形成的产权确定和变更,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等;
11.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12.校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励事项,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推选及奖励事宜;
13.学校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重大突发事件、法律纠纷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处理;
14.涉及党纪政纪重大案件的处理;
15.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6.校办产业的开发、产权变更,企业设立、调整和关停等;
17.学校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
18.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条 重要干部任免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须集体决定的相关事项包括:
1.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2.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领导干部;
3.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校内处级干部的选拔、任免、奖惩;
5.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第四条 重要项目安排
1.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房屋修缮项目;
2.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对于土地、房屋以及大宗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等;
3.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及对外投资项目;
4.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5.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项目的安排。
第五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用于学校建设和事业发展的投资、融资;
2.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3.教职工的各项津贴和奖金的发放标准;
4.学校各类经济实体非经营性大额度资金的调动或使用;
5.未列入预算,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6.学校对外重大经济合同的审批、签订;
7.其它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 “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六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采取校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或校长办公会三种决策形式。
第七条 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按照《西安科技大学党政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修订稿)》(西科党发〔2007〕4号)、《中共西安科技大学委员会会议制度(修订稿)》(西科党发〔2007〕5号)和《西安科技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细则》(西科办发〔2007〕1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1.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和通过。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西安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3.副处级以上干部任免,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4.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5.按校务公开的相关文件精神公开征询意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校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要按照督办条例的规定,对校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或校长办公会的决议或决定进行督办检查,并做好督办登记,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校长汇报。
第十条 校工会依照《工会法》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教职工公布学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二条 校纪委、监察处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西安科技大学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条例》、《西安科技大学行政监察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整改建议,并对造成后果的部门和相关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发现决策失误后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依据职责范围,明确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纪依规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单位、本部门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并报校纪委、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列为各单位、各部门目标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