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对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4.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5.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复核申请。
6.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7.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三、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涉法涉诉、劳动仲裁、学术不端、情感纠葛等问题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可依法向有权处理的单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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