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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总经理、董事长李培英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对李培英的死刑判决。
2月10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总经理、董事长李培英案一审查明,1995年1月至2003年11月间,李培英利用担任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副总经理,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裁、总经理,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公司董事长等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在资金拆借、银行贷款担保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款项共计折合人民币2661万余元。2000年至2003年,李培英利用担任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总裁、总经理,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私自从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有关单位的理财资金中,转出人民币共计8250万元,由其个人控制使用,后李培英将该款作平账处理。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培英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索贿情节,贪污公款,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一审以李培英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李培英不服判决,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7月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