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樊市原副市长赵振,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7年间单独或与妻子冯卓琼一道收受他人贿赂的财物97万余元,且有96万余元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今天上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公开宣判,一审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赵振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现年49岁的赵振在担任襄樊卷烟厂厂长期间,于1996初至1997年,多次为广东某贸易有限公司经理杨某帮忙,使该公司成为襄樊卷烟厂烟机进口代理商。为此,杨某先后5次送给赵振美金3万元、港币8万元。
赵振在担任湖北省襄樊卷烟厂厂长、襄樊市副市长期间,屡屡应广东个体烟叶商人梁某请求,从1995年1月起至2002年初,多次同意梁某与本厂签订烟叶购销合同。梁某为了“感谢”赵振,并希望能顺利结算到烟叶款,先后共送给赵振好处费63万余元及价值1.8万余元的一套音响。期间,当赵振不在家时,梁某便请赵振的妻子冯卓琼帮忙转达,冯卓琼亲手收下了梁某交给的共45万元贿赂款。
法庭还查明,检察机关扣押赵振的财产折合人民币301.2万余元,加上赵振家庭花费人民币66.5万元,减去能说明财产来源的人民币271.2万余元;赵振对余下的96.5万余元人民币不能说明来源。
法庭认为,赵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和伙同冯卓琼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97.42万元;冯卓琼明知他人送钱的目的是为了请托其夫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仍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45万元,收钱后,将请托事由和受贿情况告诉了赵振,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赵振对案发后检察机关依法扣押其财产中的人民币965,634.95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在共同受贿中,赵振系主犯,冯卓琼系从犯,可对冯卓琼减轻处罚,且赵振、冯卓琼已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庭判决:赵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冯卓琼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