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陕办发〔2014〕26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享受副处级以上待遇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校领导遵照《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陕办发〔2014〕26号)精神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婚丧嫁娶事宜指领导干部操办的本人、直系亲属的婚丧嫁娶。
第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办理家庭婚丧嫁娶事宜,要认真执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自觉坚持简约节约,率先弘扬文明新风。
第五条 实行婚丧嫁娶事宜报告制度。
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操办婚礼,应在婚礼举办前7个工作日向学校纪委、组织部、监察处书面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领导干部操办婚礼,应在婚礼举办前7个工作日向所在分党委、党总支书面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操办丧事应在第一时间向学校纪委、组织部、监察处负责同志口头或电话报告。其他领导干部操办丧事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分党委、党总支负责同志口头或电话报告。
申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等,并作出廉政承诺。婚丧事宜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纪委、组织部、监察处及原申报单位报告,包括参加人数、使用车辆、活动规模、花费和收受礼金礼品等。
第六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家庭婚丧嫁娶大操大办,不得集中大规模举办,不得通过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等形式分批次、多地点办理。
(二)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以权谋私,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使用公共资源、占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影响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
(三)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借机敛财,不得收受本单位或个人行使职权有关单位、近亲属以外其他人员的礼金礼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
(四)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趁机邀聚,不得以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等方式,邀请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和服务对象,以及与个人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
第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要管好自己和家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及时消除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
第八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对本单位、本部门干部的教育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监督检查。各分党委、党总支负责人为本单位、本部门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及时提醒、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等形式,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教育。各分党委、党总支负责人将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作为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考核、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内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纪委、监察处应当调查核实:
(一)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二)不如实申报的;
(三)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在校内或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收到群众实名举报或媒体特别关注的;
(五)上级部门要求核实、调查的。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大操大办、造成恶劣影响的,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所在分党委、党总支的主体责任,所在单位、部门该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