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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衡水建设局长因受贿等罪被判15年
2009-07-02  

新华网石家庄10月28日电 (董智永、卫世秀) 河北省衡水市原建设局局长徐殿仓,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27日被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追缴非法所得316万余元。衡水市建设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60万元,追缴非法所得桑塔纳轿车两辆。

法院经审理认定,徐殿仓在担任衡水市建委主任、建设局局长期间,于1999年底,利用职务之便,将原属于建设局下属的两个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块土地以低价购买,供吴某(女)盖楼用于经营网吧。在该楼承建过程中,徐殿仓并让其中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3500元工料费。2000年9月至2002年8月,先后4次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亲属购买住房,少付房款,并让房产公司支付部分装修费。2000年至2003年5月间,在其妻生病住院、逢年过节以及外出游玩时,多次收受下属单位及有关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予的现金。以上非法索取和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49万余元。此外,徐殿仓家庭现有财产中,316万余元人民币不能说清合法来源。

2001年底,衡水市建设局查出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无证施工、逃缴建设费用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问题。在该房产公司缴纳43万元之后,经时任局长徐殿仓决定,衡水市建设局向该房产公司索要了价值36.8万元的两辆桑塔纳轿车,用于更新局机关领导用车,之后不再向该公司收缴配套费。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徐殿仓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衡水市建设局利用职权,索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徐殿仓作为该局原主要负责人,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院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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