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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原黑龙江商务厅助理巡视员受贿40多万被判11年
2009-05-11  
原黑龙江省商务厅助理巡视员徐敬琛受贿案近日审理终结,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徐敬琛被判刑前一直在政府部门从事市场经济的管理工作,官至副厅级。在从事经济管理工作长达8年的时间里,他留下了整整二十笔的受贿记录,涉案的行贿人达数十人之多。贪官难逃法律的制裁,去年9月30日,检察机关正式对其实行逮捕。事后,徐敬琛非法所得42.4万元及2千美金被有关部门追缴。

八年受贿二十笔

徐敬琛一案的判决书长达7页。判决书上显示,徐敬琛生于1949年,原呼兰县人。

从1996年起,徐敬琛历任省经贸委市场处处长、省经贸委巡视员、省商务厅助理巡视员。在这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受贿42.4万元,美金2千元。

1996年8至9月,徐敬琛收受原齐齐哈尔市经贸委市场处副处长胡某人民币3万元,这是经法院认定的徐敬琛的第一笔非法所得。

从这第一笔非法所得中,徐敬琛得到了甜头,他的贪欲一发不可收拾。

2000年10月,徐敬琛收受哈尔滨某实业有限公司副经理段某人民币1万元。

2002年,徐敬琛先后二次收受哈尔滨市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张某人民币1万元。

2002年和2003年春节,徐敬琛先后二次收受哈尔滨某石化有限公司副经理杨某人民币1万元。

2002年春节和2004年4月,徐敬琛先后二次收受黑龙江省某石油协会会长赵某人民币1.5万元。

2003年1至5月和2004年8月间,徐敬琛先后三次收受宾县某局副局长李某人民币3.5万元。

2003年9月至2004年春节前,徐敬琛先后二次收受杜蒙县某钢厂办公室主任徐某人民币1.5万元。

……

2004年3至4月,徐敬琛收受鸡西市某公司经理李某人民币1万元。

审批权成了谋财之道

从事市场经济的管理工作,自然掌握着审批大权,而徐敬琛一直都是省经贸委和商务厅等要害部门任负责人。徐敬琛受贿的时间跨度长达8年。任职期间,他掌管着全省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及加油站审批大权,他所有的非法活动几乎都与他所掌握的权力有关。

2000年4至9月,原哈尔滨市某油料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崔某,为了取得成品油的批发权,他先后四次给徐人民币5.5万元。

2002年至2004年,徐敬琛先后四次收受黑龙江省某石油公司总经理李某给其的人民币3.2万元。

2003年9月和2004年7至8月,徐敬琛先后二次收受原北安市某公司经理缪某给其的人民币3万元。

2002年5至6月和2003年初,徐敬琛收受黑龙江省农垦某商贸集团米某和企管处处长庞某分别给其的人民币计两万元。

帮助敛财的中间人

在徐敬琛非法受贿的活动中,政府部门的官员充当了重要的角色。石油属于专营商品,我国对石油实行三级批发,省里掌握最终的审批权。在县级范围内建立加油站,最终必须经过省级的相关部门审批。2003年7月,为了办加油站,抚远县石油公司经理刘锋送给徐敬琛一万元人民币。

某些石油公司的经理苦于找不到门路,于是,各级政府部门的官员就成为了行贿的中间人。

双鸭山市经贸委张某证实,1997年冬天、2000年春天、2001年9月,为李某审批加油站,他先后三次给徐敬琛送人民币3.7万元;1999年秋天,他为韩某审批加油站,他给徐敬琛人民币5千元;2003年10月,他为耿某审批加油站,给徐敬琛人民币5千元。

双鸭山的商人于某因建加油站的问题多次向上级反映情况没有结果,1999年末和2003年,双鸭山市某委副主任孙某先后两次带她到哈尔滨见徐敬琛,并两次转交给徐敬琛共计两万元。

齐齐哈尔某单位市场处副处长李某证实,2002年8至9月,为了帮助他人审批加油站,她分两次给徐敬琛送人民币1万元。

据办案人介绍,除了以权谋私之外,徐敬琛利用他的影响为他人办事谋利也占非法所得相当一部分。

2001年末,哈尔滨某科技发展公司经理夏某,为了感谢徐敬琛让他做广告牌项目,送给徐人民币一万元。

黑龙江某中心总经理马某证实,2001年7月,为了感谢徐敬琛在哈尔滨市举行的经济产品展览会上给予他们单位的关照,他给徐敬琛人民币两万元。

2001年10月,黑龙江某中心策划部经理刘某为了感谢徐在召开省经贸展览会上给他们单位的关照,给徐人民币两万元。

2002年至2004年6月,黑龙江省某经贸公司经理刘某为了感谢徐敬琛帮助她推广添加剂,先后四次给徐敬琛人民币1.5万元和两千美元。

行贿人未被追究责任

2004年9月24日,徐敬琛由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执行刑事拘留,当月30日由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并由牡丹江公安局执行。

本案经过三个月的审理。一审法院经过庭审认定,被告人徐敬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去年12月3日,一审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敬琛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今年年初,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徐敬琛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与本案有牵连的二十多名行贿人并未被追究责任。这些人的身份分别是政府官员、国企经理、私营老板,都与石油产品经营发生一定的关系,如果徐敬琛的受贿事实成立,那么行贿人的行贿事实也应成立,为什么涉案的行贿人未被追究责任呢?记者就此采访了牡丹江阳明区检察院的办案人。

办案人介绍,按照我国法律,行贿罪有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是“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在徐敬琛一案中,行贿人虽然获得了建加油站的批件,但未获得额外的不正当利益。受贿人只是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审批,甚至出现行贿人因手续不合格未获得审批的情况,所以,这些所谓的行贿人还不能依法被认定为行贿罪而追究刑事责任。

“不正之风达到一定程度,行贿就不仅仅是为了获得额外的利益,正常的职务行为也要行贿,甚至达到办事不花钱就于心不忍的程度。”办案人说。

“在我国社会的某些部分,腐败行为不仅侵入了社会的肌体,同时也侵入了社会的心理,这种腐败趋势值得我们警醒。”律师姜启凡认为,“徐敬琛一案再次证明了我们监督机制存在着漏洞,要解决腐败问题就必须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严肃法纪,加快民主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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