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这“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二者有着紧密的内在逻辑。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既要坚持结合实际、立行立改,又要及时将改革实践成果固化为制度。
改革必须谋定而后动。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字斟句酌、一字千金。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就反复研究如何落实。全会一结束,就提出了改革的具体方案,真抓实干、逐条推进。贯彻四中全会精神也是如此。全会召开前就开展调研,深入研究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关系,着眼健全党内规则体系,着手修订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法规制度。
改革本质上是组织和制度创新,改革成果最终要由制度来确定。不创新组织和制度,改革就会陷于空谈,成果就无法固化,最终“虎头蛇尾”、不了了之。三中全会以来,我们认准一条就做一条,成熟一条就规定一条。制定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的制度,制定省区市、中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和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要求中央和省区市巡视上下联动,等等。这些都是实实在在地从体制机制上改,在制度规则上立。这样,改革就实了,才能够持久和深入。
制度建设要有实践支撑,探索实践在前,制定制度在后。体制机制的变革是个长期的过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制度建设也不能操之心切,必须求真务实、循序渐进。现在有一些制度制定的太快,没有经过充分调研、反复酝酿,有时甚至就是领导一句话,秀才们很快就拼出一个“无懈可击”的制度。对这样的制度,干部群众不了解,思想认识不统一,又没有实践的支撑,结果是放之四海皆不准,制度沦为形式。要先从提出工作要求入手,在一定范围开展试验,不断完善推广,再总结提炼,等条件比较成熟、各方已形成共识后,再上升为制度。去年初就曾提出修改巡视工作条例的设想,但我们觉得时机不成熟。经过这两年五轮巡视的反复实践,目前才具备了修订的条件。
制度建设要有针对性,不能贪大求全。现在很多制度没法落实,原因就是理想化,在形式上照搬照抄,文字上求多求全,要求高不可攀,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千差万别。制定这样的制度,无法执行,最终法毁于随。从改革实践到制定制度,要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制定制度要以问题为导向,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一个制度解决一个方面问题。不能指望一个制度解决所有的问题,也不要指望一项制度能够管几十年。制度设计要注重细节,有了细节的支撑,才能提高执行力。
体制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既是产生腐败的重要原因,也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障碍。要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制度创新,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