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切实加强作风建设,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持续强化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包括享受副处级及以上待遇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婚丧喜庆事宜包括:操办本人、直系亲属的婚丧嫁娶、庆生祝寿等事宜。
第四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自觉抵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
第五条 实行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
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操办嫁娶喜庆事宜,应填报《西安科技大学领导干部操办嫁娶喜庆事宜事前申报表》(附件1),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审签后,提前7个工作日向驻校纪检监察组(校纪委)综合室、党委组织部报备。其他领导干部操办嫁娶喜庆事宜,应填报《西安科技大学领导干部操办嫁娶喜庆事宜事前申报表》(附件1),经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提前7个工作日向驻校纪检监察组(校纪委)综合室、党委组织部报备。
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操办丧事应在第一时间向分管、联系校领导和驻校纪检监察组(校纪委)综合室、党委组织部负责同志口头或电话报告。其他领导干部操办丧事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口头或电话报告。
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喜庆事宜办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填报《西安科技大学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附件2),报送驻校纪检监察组(校纪委)综合室、党委组织部备案。
同一事件同一家庭中多人涉及本规定的,由职务最高的人员或主办者报告,并附上其他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以及与本人关系等情况;其他人可不再报告,但对真实性负责。
校级领导干部由本人或驻校纪检监察组(校纪委)综合室、党委组织部按照相关程序分别报送省纪委监委和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得邀请与操办者本人有直接领导关系的下属单位人员或工作职责涉及的管理服务对象参加,不得收受或变相收受以上人员的礼品礼金;
(二)不得违规使用公车、公款、公物或在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等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用公款支付礼金或购买礼品,不得由任何单位或者近亲属以外的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三)宴请人数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
(四)不得分批次、多地点或采取“化整为零”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五)不得发生其他违反党内法规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领导干部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谢绝的、不应收受的财物,事后应退还或按规定上交组织处理。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教育管理监督,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制止,将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喜庆事宜作为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锤炼党性、提高思想觉悟,带头弘扬移风易俗、崇俭戒奢的良好风气。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驻校纪检监察组(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应当调查核实:
(一)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二)不如实申报的;
(三)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在校内或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收到群众实名举报或媒体特别关注的;
(五)上级部门要求核实、调查的。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大操大办、造成恶劣影响的,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所在单位、部门的主体责任,所在单位、部门该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第十二条 科级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向所在单位、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驻校纪检监察组(校纪委)综合室、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