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延伸监督范围,提升纪检监察工作效能,推动各学院(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学校决定在各学院(部)设立兼职纪检监察员,并就兼职纪检监察员的选聘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选聘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公正廉洁,具有较高的群众威信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关心学校建设,热心纪检监察工作,具有一定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纪检监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非处级领导干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具有副教授(实验室副高)以上职称。
(四)身体健康。
二、选聘数量、程序及任期
每个学院(部)设兼职纪检监察员1名。
兼职纪检监察员由党支部提名,其所在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研究通过并征得本人同意,经纪委、监察处审核后,报校党委批准后聘任。
兼职纪检监察员任职一般为2年。
三、工作机制
兼职纪检监察员在学院(部)和学校纪委、监察处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纪检监察业务工作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指导为主,正常行政和业务工作应服从本单位工作安排。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兼职纪检监察员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四、工作职责
(一)检查、督促本单位贯彻落实学校和上级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反腐倡廉工作部署的有关情况,了解、反映本单位、本部门廉政勤政情况,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配合学校纪委、监察处做好对党和国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行政监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工作。
(三)认真听取并及时反馈教职工对党风廉政建设、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传递教职工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四)对本单位人员引进、物质设备采购、工程建设、内部分配、评优评奖、办班收费、科技产业、科研经费、物资管理、经费收支往来等工作和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实施监督。注意发现和及时制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报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五)必要时在学校纪委、监察处的安排下,参加信访接待、执法监察和案件调查等工作。
(六)办理学校纪委、监察处委托的其它工作。
五、权利与义务
(一)兼职纪检监察员是本单位党政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有力助手,对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决策权,对有违纪行为的人和事有劝阻权和报告权。兼职纪检监察员列席本单位的党委会、行政会、党政联席会等。
(二)兼职纪检监察员要遵守党纪国法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纪检监察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管理与考核
(一)纪委、监察处要对新任兼职纪检监察员进行任前培训,使其明确职责任务,掌握工作方法;每学期组织召开兼职纪检监察员例会,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分析研判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管理的对策。
(二)学校建立兼职纪检监察员工作档案,每年对兼职纪检监察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其选拔任用、晋职晋级和评优的重要依据。在任期内工作岗位变动或经考核不能胜任职位的,要及时按要求调整;任期满后由纪委、监察处根据考核情况报校党委决定续聘或解聘,未续聘的,视为自动解
(三)兼职纪检监察员每人每年工作补贴为人民币2000元(已享受教研室、支部、分工会负责人补贴的不再享受),并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四)兼职纪检监察员在工作中,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包庇或陷害他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予以解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学校保护兼职纪检监察员的权益。对不积极支持、配合兼职纪检监察员工作、设置人为障碍或打击报复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学校要进行严肃查处,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