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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西安科技大学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制度(试行)
2014-07-09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反腐倡廉意识和法纪观念,促进廉洁从政,依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陕西省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考试实施细则》(陕纪发〔2009〕17号)以及陕西省高教纪工委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试行)。

    第二条 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对象

    (一)校外考试对象:拟提拔为社会其他单位任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并受接收单位委托进行廉政考核的校内干部。

    (二)学校考试对象:校党委拟提任为副处级领导的干部人选。

    第三条 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内容

    (一)党内廉政法规:1.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和要求;2.党内法规中各项纪律要求及纪律处分、党内监督方面的规定;3.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规定;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5.其它履行领导岗位职责应掌握的党纪条规和廉政法规基本知识。

    (二)法律法规:1.法律法规涉及勤政廉政方面的规定;2.行政纪律及纪律处分、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3.政府颁布的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定;4.其它履行领导岗位职责的廉政法规基本知识。

    (三)非中国共产党党员的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内容,以有关法律法规廉政勤政方面的规定为主。

    第四条 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组织实施

    (一)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由校纪委负责,纪委办公室与组织部共同实施。

    (二)成立学校任前廉政法规考试领导小组,负责对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长由校党委委员、负责纪委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纪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纪委副书记兼任主任,负责学校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试题来源、要求、类型和使用

    (一)试题从省纪委试题库中抽取,考试结束后,经任前廉政法规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逐题核准得出标准答案。

    (二)命题遵循应知应会原则、联系工作生活实际原则和突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准则。

    (三)题量按120分钟考虑,出题范围见“第三条”,相关补充内容由专人考前通知参考人员。

    (四)试题题型分五类: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简答题、论述题,满分100分。

    (五)党员领导干部的试题中,有党内廉政法规和法律法规内容。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的试题,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廉政勤政方面的规定内容为主。

    (六)考试采取开卷或闭卷方式(具体方式由领导小组决定),开卷80分(含80分)以上合格,闭卷60分(含60分)以上合格。

    第六条 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程序

    (一)通知人员。公示期内,由组织部提出具体参加考试人员名单,会同纪委向本人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考试时间、地点、要求等。考试前,纪委负责向参考人员通知增补的考试内容。

    (二)组织考试与阅卷评分。专人提取试卷,随时提醒参考人员时间,考试结束后及时组织阅卷评分。

    第七条 参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考场纪律

    (一)按考试通知准时参加考试。

    (二)闭卷考试不得携带任何资料、文件;开卷考试可以查阅资料。

    (三)违犯考试纪律者,经领导小组批准即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按零分记。

    第八条 建立巡视监考工作有关制度

    (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考场巡视人员。

    (二)监考人员主要从纪委、组织部工作人员中确定,每次不得少于2人。

    (三)巡视、监考人员加强对考场的巡视和监督。

    第九条 建立阅卷评分工作制度

    (一)阅卷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领导小组审定,每次阅卷人数不得少于2人。

    (二)阅卷实行集体评阅、流水线作业、每人评阅一类或二类试题方式进行。

    (三)建立复查复核制度,确保阅卷质量。

    第十条 考试成绩经领导小组组长审阅后,纪委通过有关形式通知参考者,组织部在任职公示的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 考试结果运用

    (一)考试成绩作为干部任用依据。考试成绩合格的,按规定程序任用。

    (二)考试成绩不合格的,由领导小组建议党委暂缓任用或不予任用。

    (三)考试成绩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二条 参加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有关要求和程序规定。

    (二)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如有亲属参加考试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参与当次考试的有关工作。

    (三)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由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给予通报批评、警示训诫、纪律处分等处理:

    1.管理人员泄漏试题和答案的;

    2.考务人员在考试中为考生答题进行提示、暗示或传递答案的;

    3.试卷评阅人员篡改试卷和考生分数的。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纪委商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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